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

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

admin 2025-03-03 案例 3 次浏览 0个评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改善水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等活动,河道包括自然河道和人工河道及其附属设施,珠江三角洲河口海域及其他入海河流的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河道管理实行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专业管理与公众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河道管理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机制。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河道管理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河道管理工作,江河管理范围内的水域及其岸线的空间划分为宜垦区、宜林区和宜渔区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并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辖区内河道管理工作,鼓励村(居)民委员会制定村规民约,引导村(居)民自觉维护河道整洁安全,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河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促进河道管理公众参与机制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河道的规划建设、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采砂管理、执法监督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工作,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河道管理的公益性宣传报道,增强公众对河道管理的意识,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全省流域综合规划等专项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上一级相关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流域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编制涉及河道管理的各类专项规划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河道管理相关规划的编制应当科学统筹水安全、水资源、水生态和水环境等要素,注重保障河道防洪排涝功能安全,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第六条 河道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建设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护原有河道的防洪排涝功能和水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环境污染等,建设项目完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并按照有关规定验收交付使用不得遗留安全隐患和污染问题第七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工程设施的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审查同意手续:(一)跨市建设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二)跨县(区)建设项目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三)其他建设项目由所在地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其中涉及通航河道的还应当征求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的意见第八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河道管理费用于河道的维护和管理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建设区域水利枢纽工程完善流域防洪体系提高防洪能力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江河堤防工程建设和管理采取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提高江河堤防的防洪抗洪能力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堤防工程建设和管理维护等第三章 保护与整治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河道实际情况制定保护方案加强河道的整治和保护工作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道保洁制度明确保洁责任主体落实保洁经费保障河道清洁第十三条 禁止向河道排放污水和倾倒垃圾等废弃物禁止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第十四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修建危害防洪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和破坏生态环境的建筑物;(二)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三)填河造地等侵占水域空间的行为;(四)炸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行为;(五)其他破坏河道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实行严格的饮用水水源保护措施确保饮用水安全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河涌整治工作改善河涌水质恢复河涌生态功能第十七条 对因历史原因形成的非法占用河道水域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整治方案限期拆除清理恢复原有水域状态第四章 管理措施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河道管理巡查制度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河道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查处第二十条 从事河道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履行职责遵守纪律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制定的有关河道管理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的修改由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的实施是为了加强河道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保障防洪安全,改善水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条例要求履行职责,确保河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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